监察员或响应服务机构,并纳入保护网络,以接收有关侵犯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报告。 单段。收到的投诉将转发: I – 向事件发生地的警察当局进行调查; II – 向监护委员会申请保护措施;这是 III – 在其具体归属范围内的案件中,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 “艺术。21. 一旦确定儿童或青少年面临危险,警察当局将在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和问责程序期间随时要求负责的司法当局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包括: I – 避免儿童或青少年暴力受害者或目击者与被指控的暴力实施者直接接触; II –如果受调查者与儿童或青少年有接触,则要求预防性地将其从住所或共处场所带走; III –当有充分证据表明暴力受害者或目击者的儿童或青少年受到威胁 时,请求预防性拘留被调查者;” “艺术。22. 涉案警察机构将尽全力调查,使特别证词不再是审判被告人的唯一证据手段。” 可以肯定的是,该法在其第 3 条(下文部分强调)中表示,在其适用和解释中,将考虑儿童和青少年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件: “艺术。3在适用和解释本法时,将考虑其预期的社会目的,特别是国家、家庭和社会必须确保儿童和青少年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件。
绝对优先权。” 然而,正如预期的那样,法律没有范围具体解决儿童和青少年思想的特殊性,即幻想与现实之间的自然混淆,甚至他们在允许自己受到暗示方面的脆弱性。这种特殊性只会在涉及父母异化的第 4 条第 II 款 b) 项中间接提及。然而,需要具体了号法律,该法律也解决了其文本中的虚假指控。[1] 还值得一提的是同一部法律 12,318 中涉及评估的例子,该法律规定了广泛的调查,并为被告的 香港电话号码表 父母疏远和报告虐待行为进行辩护。这是应遵循的广泛且公正的评估的示例[2],但未包含在正在审查的法律中。可以肯定的是,上述第22条规定,涉案警察机关只会进行调查工作,使特别证言不是审判被告人的唯一证据手段,但它并没有强制要求,也没有明确规定其他证明手段是什么? 根据我的经验,在报道涉及犯罪的案件时,一般来说,有价值的心理学工具不会针对被告使用,而仅针对由此确定的受害者,有时甚至是其责任方。